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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豈能一撤了之!中國學者首次撤回Nature封面文章引關注

時間:2020-07-23來1源:科學網微信公號 作者:佚名

Nature上一次撤銷封面論文花了整整8年,而這一次只用了5個月。

7月22日晚11點,一度引起學術轟動、由中美科學家合作完成的Nature封面論文“緬甸白堊紀蜂鳥大小的恐龍”正式撤稿。“最小恐龍”實為蜥蜴!

該文章自3月12日發(fā)表以來爭議不斷。先是刊出僅24小時后,國內多位學術同行聯合發(fā)表質疑文章。緊接著,一些國際同行也紛紛指出其標本分析的缺陷。

最終,5個月后,作者團隊便發(fā)表撤稿聲明。

發(fā)表論文時風光無限,撤銷稿件時低調平淡。對于這樣的學術現象,今年6月Nature還曾發(fā)文,指出撤稿聲明透明度缺失問題。

撤稿非小事,應像對待論文發(fā)表一樣嚴謹地對待撤稿!為此,記者復盤了該論文爭議事件的過程及焦點問題。看似簡單的“撤稿聲明”背后,究竟回答了什么?又回避了什么?

事件回顧:

2020年3月12日,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副教授邢立達和科院古脊椎所外籍研究員鄒晶梅(Jingmai K. O’Connor)等發(fā)表Nature封面論文“緬甸琥珀中最小恐龍’”;

2020年3月13日,中國學者在“返樸”公號上刊登質疑文章《琥珀中的“史上最小恐龍”,也許是史上最大烏龍》,指出該研究中的標本應是蜥蜴而不是恐龍/鳥;

2020年3月18日,中國學者向Nature提交質疑論文,并同時將其上傳到預印本平臺bioRxiv;

2020年5月23日,Nature編輯通知質疑論文的作者,表示原論文可能有問題,但目前不適合在Nature上發(fā)表質疑論文;

2020年5月29日,Nature編輯在原論文下增添了“Change history”條目,稱正在調查此文,解決后會“采取相應的編輯行動”;

2020年6月14日,原論文作者將對質疑論文的回復發(fā)在預印本平臺bioRxiv,認為“眼齒鳥”仍然是鳥;

2020年7月22日,原論文撤稿。

為什么撤稿?

論文作者團隊在Nature的撤稿聲明中說:

“為了預防不正確的(分類學)信息保留在文獻記錄中,作者們撤回本文。盡管Oculudentavis khaungraae的描述仍然是準確的,但是,一個新的、未發(fā)表的標本使我們對該標本(HPG-15-3)原定的系統(tǒng)發(fā)育位置產生了懷疑。”

對此,論文第一作者邢立達給出的中文撤稿說明有進一步解釋。

記者發(fā)現,撤稿的關鍵,是“作者團隊發(fā)現的同一產地的保存更完整的一件新標本有了研究進展”。團隊意識到,新標本的頭骨與HPG-15-3非常相似,但頭后骨骼呈現典型鱗龍類形態(tài),應歸入鱗龍類。這表明HPG-15-3很有可能也屬于鱗龍類,而不同于最初的結論。

論文作者能與Nature協商撤稿,澄清琥珀中這件標本不是“最小恐龍/鳥”而是鱗龍/蜥蜴,體現了對科學負責的精神,值得肯定。

但就這份撤稿說明而言,存在不少漏洞。

當初國內外專家對該論文研究結論的質疑并非建立在有新標本的基礎之上,他們僅憑論文中原始標本的CT掃描數據,就提出作者判斷有誤。

其間,研究恐龍和早期鳥類演化的德國慕尼黑大學古生物學家Oliver Rauhut,瑞典皇家科學院院士、烏普薩拉大學生物學系教授Per Erik Ahlberg分別接受了《中國科學報》的采訪。

Oliver Rauhut:

從原始論文已經可以辨認出解剖結構,已經有足夠多的證據支持該琥珀化石是鱗龍類(以現生楔齒蜥和蜥蜴為代表)。而通過微型化來解釋該化石所具有的大量類似蜥蜴的特征是有問題的,例如為什么(微型化)就會導致它的方軛骨消失?我不了解哪種鳥類出現過這種情況,我不知道有發(fā)生這種情況的任何鳥類,將這解釋為這件頭骨根本不是鳥類,要直接得多。

論文主要問題是,作者基本上先入為主地認為該標本是鳥,并且在此前提下對其進行了分析(這不一定是故意的)。

Per Erik Ahlberg:

提出“眼齒鳥”是最小恐龍的假設就是錯誤的。

我不同意通訊作者的說法,即需要顱后骨頭來證明“眼齒鳥”不屬于鳥類干群。事實恰恰相反:論文中的證據有力地證明它屬于有鱗類,以至于反而需要一個明顯具有鳥類特征的顱后骨來證明“眼齒鳥”是鳥類。

在我看來,最重要的是消失的眶前孔和多出的側生齒,這是典型的有鱗類生物的特征,不能通過保存不良等方式來解釋。所有的恐龍和鳥類,無一例外,都有眶前孔,并且具有槽生齒。

 

對于撤稿原因的闡釋,是每篇撤稿聲明最關鍵的部分。

在這項研究中,對原始標本的分析和獲得新標本的研究進展,是兩個獨立的因素。前者關乎研究本身的設計和論證思路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而后者僅僅是個偶然事件。

這份撤稿聲明只提及后者,并未就關鍵的原始標本分析和論證問題給出正面說明,難以令人信服。

最讓人費解的是,早在3月19日晚,論文通訊作者在接受財新郵件采訪時表示,“她認可質疑者的結論——這更可能是蜥蜴而不是鳥”。盡管她當時說,“對她來說,唯一確鑿的證據來自‘帶有后顱的新標本’,表明它確實是一種蜥蜴,而不是鳥”。

根據財新報道中公開的時間線索,2020年1月22日論文確定被接收后,該研究團隊就看到了新標本,且在3月12日論文發(fā)表前后已經獲得了新標本重要的CT掃描數據,并認為其顱后骨骼的CT數據更支持該物種是蜥蜴的假設。

問題就在于,2020年6月14日,原論文作者將對質疑論文的回復發(fā)在預印本平臺上,仍然堅稱“眼齒鳥”是鳥!

中文撤稿說明解釋,理由是他們“將HPG-15-3放在更大的系統(tǒng)發(fā)育特征矩陣中驗證,分析結果依然支持HPG-15-3屬于恐龍當中的鳥類”。

顯然,該團隊忽視了這一驗證結論與他們新標本CT掃描分析結果的嚴重不符。

該預印本發(fā)布后,經同行重復檢查發(fā)現,該矩陣分析存在一系列解剖學信息編碼的錯誤。在修正了那些解剖學信息的錯誤后,使用同樣的矩陣,得到的結果是眼齒“鳥”位于鱗龍類中的有鱗類,即蜥蜴、蛇和滄龍這一支系之中,離主龍類的恐龍和鳥類相去甚遠。

原本,學術糾紛是科學中的正常過程。哪怕是撤稿,研究人員只要以嚴謹的態(tài)度來對待,得到的通常是贊美而不是羞辱。

但是,在被國內外同行反復指出從原始標本的解剖學觀察到系統(tǒng)發(fā)育分析都存在“顯而易見”的錯誤時,作者始終沒能正視。

同行評審參與的“把關機制”失效?

一篇頂級期刊的封面文章受到廣泛質疑,同行評審參與的“把關機制”失效從事件發(fā)生時就被指出。

Oliver Rauhut:

這個事件是體現科學自我糾正能力的一個很好的例子——科學界可能注意到并糾正了錯誤的解釋——科學就是這樣運作的。

但相較于這一問題,更令我擔心的是,沒有相關的作者,也沒有《自然》的審稿人和編輯發(fā)現這些“異樣”,這使人們對學術“把控”的嚴格程度提出了疑問。

這件事提醒我們一些高影響力的期刊如何進行質量把控的問題,以及怎樣的論文才能被刊登在這些期刊上。

Per Erik Ahlberg:

手稿的同行評審過程失敗了。同行評審的目的是在發(fā)布之前發(fā)現此類錯誤。審稿人應認真閱讀手稿,像在法庭上的辯護律師那樣對其進行交叉檢查,試圖找出任何弱點。審稿人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

在這種情況下,很明顯,沒有任何審稿人發(fā)現稿件存在非常嚴重的問題,或者有人發(fā)現了但是被無視了。所以事情才變成了現在的情況。

刊發(fā)一則令人驚嘆的故事,制造引人注目的效果,這顯然超越了如何開展和發(fā)布科學研究的既定規(guī)范。盡管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把指責的對象僅僅指向作者和/或期刊,但我們也應該記住,現有科學職業(yè)道路的一些結構性方面似乎是在設計上會(盡管是無意的)將人們推向那個方向。

第一作者為何沉默?

撤稿消息確定后,《中國科學報》第一時間聯系了論文第一作者邢立達。除中文撤稿說明外,他拒絕了采訪,并表示如果有更多問題,請與通訊作者聯系。

此前,他在接受財新采訪時表示,他的主要工作是“發(fā)起設計了研究,提供了琥珀標本,并溝通各個工作組”。“這篇文章是以通訊作者為主,寫了整個的手稿,我也寫了其中的一些部分。”財新記者就此向通訊作者求證,其回復,“邢立達撰寫了琥珀來源、琥珀的重量和大小這些信息。”

作為一名青年古生物學者、科普達人,邢立達近年來發(fā)表了多篇高水平期刊論文。在他的個人主頁中,除撤稿的這篇外,還有五篇代表論文,均為第一作者(部分同時為通訊作者)。

 

 

 

記者閱讀論文發(fā)現,這些文章在敘述作者貢獻時,邢立達的貢獻基本圍繞標本提供、項目設計者、領導,有的包括手稿寫作。

這里就涉及到,科學界對共同作者問題的關注。論文作者排序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上和科研評價有關。

去年兩會期間,多位科技界代表委員向媒體指出目前我國對科研成果“三認三不認”的現象:只認第一作者、只認第一作者單位、只認通訊作者;不認非第一作者、不認非第一作者單位、不認非通訊作者。

就共同作者如何排序更符合科學規(guī)范的問題,Oliver Rauhut對《中國科學報》表示:

在德國,我們主要的資助機構DFG制定了良好的研究實踐的規(guī)則和準則。如果第一作者僅提供標本,但不參與實際研究,也不參與結果的解釋,那么根據我的理解,他不能作為第一作者。一般而言,在古生物學中,第一作者應該是完成大部分工作并在提出最重要的結果和論文解釋方面發(fā)揮最大作用的作者。

在實踐中,這取決于不同的國家和團隊,例如他們會讓主要提供材料或擔任工作組領導的人成為第一作者,這種情況時而有之,但會為人所不齒。

我聽說過這樣的情況,即有人以要求做第一作者為條件,讓別的同行獲得研究標本的機會,而這個人再無其他貢獻——這當然是不道德的學術行為。但是,我對當前事件的細節(jié)并不熟悉,因此我無法確定這里是否存在這種情況。

Per Erik Ahlberg回復:

在生物研究領域,多人參與項目是司空見慣的事情,研究小組的負責人(構想項目,并獲得資金,且招募了團隊的人)可能并沒有做很多實際的工作,這就是為什么要把第一作者和最后作者進行區(qū)分。因為第一作者是從事大部分實際工作,或者至少是最重要的實際工作的人;最后一位作者是該項目的負責人。

在古生物學界,約定并不那么成熟,仍然存在按作者簡單排序的趨勢,因此第一個是最重要的,最后一個是最不重要的。就我個人而言,我更喜歡生物學慣例,因為它使你能夠區(qū)分“兩種重要性”,并對每種重要性給予適當的認可。

近年來,科學界對共同作者的關注日益增加,在這些共同作者中,小組負責人除了為該項目提供資金外實際上什么也沒做,但仍然可以將他們的名字寫在紙上。

現在,包括《自然》在內的許多期刊都要求對作者的貢獻作出明確聲明,以防止這種濫用。當然,對于在該領域中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為之間的界限,意見不一。

我個人認為,項目負責人至少應該審查論文的數據,以確保他們了解并且支持提出的結論。在論文中,我是最后一位作者,我也總是盡可能地動手參與實際分析,并且經常會自己生成一些數據。

以“眼齒鳥”為例,如果第一作者真的有能力對頭骨進行形態(tài)學分析的話,他應該在研究中發(fā)揮比他實際上做的更積極的作用。

 

“最小恐龍”事件已經塵埃落定,正如Per Erik Ahlberg所言,那些參與評議的學者們展示了科學辯論應該如何進行。

“我們就‘眼齒鳥’是鳥類還是蜥蜴進行公開討論,并提供了證據,我很有信心從長遠來看,正確的解釋一定會占據上風。我們對鳥類演化的理解不會受到損害。”

 

參考資料:

1.《關于Oculudentavis一文從Nature雜志撤稿的說明》

2. 科學網:《Nature聚焦:要撤稿?請交代清楚這4點!》

3. 財新:《特稿|最小恐龍論文或成烏龍?封面文爭議調查》

4. https://doi.org/10.1101/2020.03.16.993949

5. https://doi.org/10.1101/2020.06.12.147041

6.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41586-020-2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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