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24日電 (記者張爍)近日,財政部、教育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繁榮計劃專項資金保持在每年4.5億元的規(guī)模。此次《辦法》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實行資金分類管理。《辦法》將繁榮計劃專項資金支出分為研究項目資金、非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資金,分別核定和管理。有關負責人表示非研究項目資金不限于產(chǎn)出科研成果,大大增強了科研機構和智庫團隊負責人在資金管理使用上的自主權。
對于研究項目資金,《辦法》提出將建立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和績效獎勵制度,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其中,直接費用包括圖書資料費、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等!掇k法》擴大了勞務費開支范圍,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支付勞務費。
此前的資金管理規(guī)定對學校間接成本和管理費用的補償不足,承擔研究任務的科研人員也難以從項目資金中獲得激勵。間接費用是指項目依托學校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其使用包括3個方面,即補償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xiàn)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工作費用,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按照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最高達到30%。
《辦法》還下放了預算編制和調(diào)劑權限。簡化了預算編制科目,將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打包作為一個科目統(tǒng)籌使用,這三項費用合計不超過直接費用2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jù)。在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將大部分預算調(diào)劑權限按規(guī)定下放到學校。
結轉結余資金可以繼續(xù)留用是《辦法》的又一亮點。項目在研期間,研究項目資金年度結轉資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項目完成目標任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可以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xù)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項目學校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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