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14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東華大學原副校長江建明、虹口區(qū)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華東平、上海東華大學科技園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科技園公司)原總經(jīng)理劉更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隱瞞境外存款案,對江建明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二百萬元;對華東平犯受賄罪、貪污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一百六十萬元;對劉更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合并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罰金二百一十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14年間,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上海虹橋東華紡織服飾科技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共同收受賄賂1220萬元,后用于共同投資獲取非法收益2900余萬元;華東平還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租借商業(yè)用房和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后收受賄賂共計350萬元。
2004年12月至2012年12月間,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采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公款715萬余元。江建明、劉更還結(jié)伙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的職務便利,采用隱瞞獲贈干股、帳外投資等方法,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公司公款775萬余元;還伙同孫曉明(另案處理)采取虛構(gòu)建設工程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區(qū)發(fā)展專項基金184萬余元。
200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江建明、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挪用東華科技園區(qū)公款和發(fā)展專項基金共計1980萬元,用于為江建明購買房產(chǎn)和兩名被告人實際控制的上海捷思紡織品有限公司、上海駿盛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增資驗資和入股等,并非法獲利676萬余元。
2013年,被告人華東平、劉更在國家審計署對東華大學、虹橋東華公司進行審計期間,惟恐相關(guān)犯罪事實敗露,經(jīng)共謀后,將虹橋東華公司全部財務賬冊等予以銷毀。
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華東平使用自己的公務護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開設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賬戶,后劃入資金用于港股交易。至2016年4月,上述賬戶內(nèi)共有港元和股票共計折合人民幣275萬余元。2011年至案發(fā),華東平在擔任虹口區(qū)人民政府副區(qū)長和區(qū)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未向組織報告上述存款和股票交易情況。
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涉案事實,并在家屬幫助下進行了退賠。被告人華東平還主動交代了涉案貪污和隱瞞境外存款事實。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220萬元;華東平還單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350萬元,故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受賄罪,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江建明、華東平、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便利,侵吞公款715萬余元;江建明、劉更還共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共計959萬余元,故3名被告人的行為還構(gòu)成貪污罪,亦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江建明、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又共同挪用公款1980萬元用于營利活動、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等,其行為又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屬于情節(jié)嚴重。華東平、劉更為逃避審計調(diào)查,將依法應當保存并向司法機關(guān)、行政機關(guān)提供的該公司全部會計資料予以銷毀,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另構(gòu)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華東平身為國家機關(guān)領(lǐng)導干部,擅自在香港開設綜合理財賬戶并未申報,截止至案發(fā)時共有儲蓄、股票等折合275萬余元,其行為構(gòu)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綜合考慮3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積極退賠贓款和華東平所犯貪污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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